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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彩胜负14场小微企业融资风险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日期:2025-02-19 16:39 来源:北京市足彩胜负14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和放大作用,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足彩胜负14场小微企业支持力度,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根据《足彩胜负14场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9〕24号),《国务院足彩胜负14场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发〔2023〕15号)、《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金〔2023〕75号)和《足彩胜负14场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进一步深化政银担合作的若干措施》(京金融〔2022〕177号)等文件及有关规定,完善我区小微企业融资风险补偿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资金来源

足彩胜负14场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资金”)由2021年度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城市专项资金出资设立,总规模人民币3000万元。专项资金分两部分,其中,2000万元用于对合作银行开展小微企业贷款或银担风险分担业务形成的不良贷款本金余额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偿;剩余部分用于对符合规定的融资担保机构开展担保业务形成的不良贷款代偿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偿。

二、适用范围、准入条件、标准

(一)适用范围

1.本方案所称的小微企业贷款,是指符合《足彩胜负14场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划型标准,工商注册在足彩胜负14场,有具体经营项目的小型、微型企业以及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的银行贷款。

2.本方案所称的合作银行,是指自愿遵守本方案有关规定、与风险补偿资金托管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在足彩胜负14场注册设立并规范经营的银行机构,且在2年内开展过至少1笔银担风险分担业务(以下简称“合作银行”)。

3.本方案所称的合作融资担保机构,是指自愿遵守本方案有关规定、与风险补偿资金托管机构签订合作协议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特殊情况需工作小组审定)。

(二)准入条件

1.专项资金用于合作银行风险补偿方向的备案企业准入条件:

(1)在足彩胜负14场登记注册并有效存续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以科技行业企业为备案试点,主要面向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等。

(3)企业及其实际控制人在申请贷款业务时,企业及法定代表人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放款时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等不良信用记录。

2.专项资金用于合作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方向的备案企业准入条件:

(1)在足彩胜负14场登记注册并有效存续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2)企业不属于金融、类金融和房地产行业,生产工艺及设备不在本市最新版本工业污染行业生产工艺调整退出及设备淘汰目录。风险补偿资金优先支持高科技产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制造业、文化产业、农业等行业的企业。

(3)企业及其实际控制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在申请贷款业务时,企业及法定代表人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放款时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等不良信用记录。

(4)融资担保机构申请纳入资金支持范围的项目综合费率不得超过2%。

3.风险补偿遵循不重复补偿原则。同一企业的同一类型贷款项目不予重复补偿。已获得同类区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风险补偿业务,不再予以支持。

(三)补偿标准

1.合作银行风险补偿标准

(1)补偿条件:

①不良贷款按照《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执行。

②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项目分级为不良的时间需在项目向托管机构备案之后,未备案项目形成的不良贷款不予补偿。

③ 贷款项目包括信用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同一合作银行对单个小微企业的贷款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

(2)补偿标准

包括小微企业贷款和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合作银行申请不良贷款风险补偿,以该企业该笔不良贷款本金余额为基数的30%。对符合条件的银担风险分担业务,给予银担风险分担业务中合作银行自担责任部分50%的补偿,但不能超过该笔贷款总本金的30%。

合作银行已备案的小微企业贷款项目,当申请风险补偿的不良贷款项目本金总余额超过该合作银行备案贷款项目本金总额的5%(代偿率5%),即暂停办理该合作银行项目备案业务。待前述比例降至5%以内,恢复办理该合作银行备案项目的风险补偿业务。

2.合作融资担保机构补偿标准

(1)对于符合支持条件的项目(包括小微企业贷款、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经营性贷款),发生代偿时按照不高于代偿金额的20%的比例给予风险补偿;

(2)单家融资担保机构单户项目所获补偿金额最高不得超过300万元;

(3)单家融资担保机构年度备案项目代偿率5%以内的予以补偿,超过5%的部分不予补偿;

(4)全部融资担保机构全年合计获得补偿金额不超过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池规模;

(5)市、区各级财政(含再担保)补偿后,担保机构自担责任比例不得低于实际发生代偿金额的20%。

3.禁入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作银行及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不予支持:

(1)项目申报前2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记录,或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2)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有关部门调查或侦查的。

三、运营方式

(一)管理机构与职责

建立由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朝阳园管委会(区科信局)组成的风险补偿资金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办公室设立在区发展改革委。工作小组对风险补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根据如下职责按季对托管机构风险补偿初审意见进行联审,并出具审核意见。涉及风险补偿资金的重大决策事项由工作小组办公室上报区政府研究决定。

1.区发展改革委负责研究测算风险补偿资金需求及规模,与托管机构签订委托管理协议,跟踪评价和绩效考核;负责牵头制定风险补偿资金的补充方案;

2.区财政局负责风险补偿资金有关资金筹集安排,协调市财政局确定风险补偿资金用途,为专项资金使用进行指导;

3.区审计局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对风险补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或评估。

4.朝阳园管委会(区科信局)负责指导托管机构进行科技行业企业项目备案工作。

(二)托管机构与职责

工作小组委托北京朝阳国际科技创新服务有限公司作为托管机构开展风险补偿资金的日常管理及运营工作。托管机构在托管银行开设专门的账户进行管理,单独核算,资金仅用于补偿已备案的项目。托管机构具体职责如下:

1.依照本方案与合作银行及融资担保机构签订合作协议,负责风险补偿资金账户管理及运营;

2.配合合作银行及融资担保机构完成项目备案工作;

3.负责对合作银行及融资担保机构申请纳入风险补偿范围的项目进行审核,出具初审意见,并根据工作小组联审意见,将风险补偿资金拨付给合作银行或融资担保机构;

4.每季度向工作小组风险补偿资金使用情况、已补偿不良贷款项目清收情况和核销情况;每年向工作小组提交上一会计年度风险补偿资金专户资金使用变动情况、风险补偿准入合作银行及融资担保机构及申报项目备案情况,上年度风险补偿资金工作执行情况和本年度工作计划;

5.负责督促合作银行及融资担保机构对融资业务进行有效风险控制;

6.负责完成工作小组交办的与风险补偿政策相关的其他工作。

(三)工作程序

1.风险补偿备案。合作银行和融资担保机构参与风险补偿的备案项目采取自行申报制,备案项目应系于《足彩胜负14场小微企业融资风险补偿方案》实施之日后签订贷款协议或委托担保协议之项目,未备案的贷款项目不予补偿。

2.风险补偿申报。对于符合支持条件的备案项目发生代偿后,合作银行或融资担保机构即时向托管机构提交不良项目或代偿项目相关电子材料并报送纸质材料,申请风险补偿。

3.风险补偿项目审核。托管机构收到申报资料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向工作小组出具初审意见。工作小组依据相应职责对托管机构提出的初审意见进行审核。

4.风险补偿项目确认。托管机构对合作银行或融资担保机构出具风险补偿确认文件,并拨付风险补偿款。

5.风险补偿项目追偿。合作银行与融资担保机构应定期向托管机构提交项目追偿情况相关报告,并将追偿回收款按风险补偿比例归还风险补偿资金至托管银行账户。

为更好地发挥风险补偿资金优势,合理防范风险,一个会计年度内风险补偿资金的补偿金额合计达到各自资金池总额的50%后,暂停相应风险补偿项目补偿,待工作小组重新评估后,决定是否重启风险补偿资金。

四、资金监管

(一)资金管理

托管机构对风险补偿资金进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国债、高等级企业债、保本型固定收益等投资产品及股票、期货、房地产等高风险投资或捐赠、赞助等支出。风险补偿资金追偿回收款及时滚存进入风险补偿资金专用账户。

(二)监督管理

工作小组对风险补偿资金运营管理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和审计监督。托管机构应于每年5月底前,提交上一年度风险补偿资金运营管理工作报告。工作小组应聘请专业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对托管机构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与使用进行审计。对于合作银行或融资担保机构虚报、冒领、套取以及托管机构弄虚作假或与企业合谋骗取、截留、挪用、挤占风险补偿资金等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工作小组责令限期整改,同时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其他事项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原《足彩胜负14场中小微企业融资风险补偿方案》(修订版)同时废止。本方案的最终解释权属于北京市足彩胜负14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