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足彩胜负14场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北京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京人社职鉴发〔2013〕189号)和《足彩胜负14场进一步做好北京职业技能竞赛选手核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工作的通知》(京职技鉴发〔2023〕1号)文件精神,为加大技能人才选拔力度,促进领军型高技能人才快速成长,广泛提升职业技能竞赛参与度和影响力,进一步规范本区职业技能竞赛组织管理,鼓励和引导辖区相关单位积极举办职业技能竞赛,积极落实通过职业技能竞赛核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工作,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竞赛,是指依据国家职业标准,根据高质量发展对高技能人才的需求,结合产业发展、企业生产、生活服务和职业教育培训等工作实际,有组织开展的以考核操作技能为主要内容的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第三条举办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应坚持社会效益为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与本区区域定位、经济社会发展、产业结构升级、企业生产与技术革新、技能人才储备紧密结合。
第四条举办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应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进行,可采取承办单位出资、社会赞助或向财政申请专项经费等多种方式筹措资金,职业技能竞赛经费应当专款专用,并接受社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 组赛规则
第五条本区职业技能竞赛包含市级竞赛(含国家级竞赛北京市选拔赛)、区级竞赛、企业和院校级竞赛和其他竞赛四类。
(一)市级竞赛(含国家级竞赛北京市选拔赛)是指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同意批准,由足彩胜负14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主办或承办的市级竞赛活动,设初赛、复赛和决赛三个阶段,竞赛人员应满足市级竞赛参赛要求。
(二)区级竞赛是指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主办或会同本区相关部门共同主办的本行政区域内的竞赛活动,设初赛和复赛两个阶段,竞赛人员应满足区级竞赛参赛要求。
(三)企业和院校级竞赛分为企业级职业技能竞赛和院校级职业技能竞赛两类,只设初赛一个阶段。企业级竞赛是指企业主办的本企业主体生产经营职业(工种)竞赛活动,竞赛人员为本企业职工。院校级竞赛是指院校主办的本院校主体教学专业(职业)竞赛活动,竞赛人员为本院校适龄在校学生。
(四)其他竞赛是指除以上竞赛活动外,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主办的国际国内表演赛、交流赛等。
第六条经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同意的本区职业技能竞赛可按照统一格式进行冠名。
(一)市级竞赛(含国家级竞赛北京市选拔赛)按照《北京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冠名。
(二)本区其他类型职业技能竞赛应按照“足彩胜负14场××年度‘朝匠技弈’××竞赛”的格式冠名。
第七条竞赛活动的实施期限以自然年划分,各类竞赛活动应在竞赛实施期限内结束并确认竞赛结果。
第八条竞赛实施方案是职业技能竞赛的技术性文件,其内容要符合劳动安全、职业技能标准和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
第九条职业技能竞赛实行主办单位负责制。联合举办的,应明确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及各自职责。
第十条职业技能竞赛的职业(工种),应优先选择通用性强、就业面广、从业人员众多、社会影响力大、发展较迅速的职业(工种)。
第十一条开展职业技能竞赛的职业(工种)应为竞赛主办单位的主营(主责、教学)职业(工种)。
第十二条举办职业技能竞赛,原则上应按照国家职业标准设置竞赛项目和组织命题。市级竞赛(含国家级竞赛北京市选拔赛)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技师以上技能等级要求实施;区级竞赛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高级工以上技能等级要求实施;企业和院校级竞赛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中级工以上技能等级要求实施。
第十三条职业技能竞赛内容应至少涵盖理论知识和技能操作两部分(以下简称两项比赛),其中技能操作比赛成绩不少于总成绩的70%,按总成绩排名,总成绩相同,技能操作比赛成绩高者,排名优先,不设并列名次。
第十四条职业技能竞赛应聘请具有裁判资质的人员进行执裁工作。
第十五条各级竞赛主办单位应建立竞赛档案,记录、收集、保存好登记表、花名册、成绩单等与竞赛相关的各项原始资料。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本区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实行社会征集、办赛备案和社会发布制度,具体如下:
(一)社会征集:每年1月至3月为征集阶段,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面向社会征集当年举办的职业技能竞赛项目(职业)。
(二)办赛备案:有办赛意向的单位需至少提前30日,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交申请,未申报备案的竞赛活动,不享受本区相关政策。
(三)社会发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办赛申报情况,于竞赛开始前适时发布当年职业技能竞赛项目、各赛项主办单位及竞赛时间安排等。
第十七条当年职业技能竞赛项目等发布后,主办单位应制定竞赛实施方案并严格按照方案组织实施。主办单位应于职业技能竞赛活动报名工作启动前,适时公布职业技能竞赛活动通知。
第十八条职业技能竞赛活动通知公布后,主办单位不得随意取消、更改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由于特殊原因确需取消、更改的,原则上应提前15日,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说明,征得同意后,方可取消、更改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竞赛活动变更后的相关信息,应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第十九条本区职业技能竞赛的主办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应是在本辖区内的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院校等主体,能够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企业级竞赛主办单位,企业从业人员总数不少于50人。
(三)院校级竞赛主办单位,应是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各高等院校、高等职业院校(含高职、高专)、中等职业学校(含中专、职高)或经市、区两级人力社保部门备案审批的技工院校、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
(四)具备职业技能竞赛所需的场所、设施、设备、竞赛原材料、信息网络等。
(五)具备与职业技能竞赛组织工作要求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有资质的竞赛赛务管理人员,并能按要求完成相应的赛务工作。
(六)具备与职业技能竞赛水平相适应的专家裁判队伍,并能按要求完成相应的竞赛试题支持、评判和仲裁工作。
(七)具备与职业技能竞赛规模相适应的经费支持。
(八)相同职业(工种)、相同级别的同场竞赛人员不少于30人。
(九)竞赛过程中,对参赛人员提供相应防护、救护、人身保险等安全保障措施。
第二十条 符合条件的办赛单位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注册或经营的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营业执照》《办学许可证》等),原件经审核后退回。
(二)企业级竞赛主办单位须提供加盖本单位公章的职工花名册。
(三)职业技能竞赛实施方案。
(四)竞赛组委会及组委会办公室成员名单。
(五)竞赛评判委员会成员名单。
(六)竞赛仲裁委员会成员名单。
(七)竞赛宣传委员会成员名单。
(八)竞赛安全保障及应急预案方案。
第四章 激励措施
第二十一条竞赛主办单位在举办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后,应对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选手,按照相关文件要求予以表扬。
第二十二条职业技能竞赛项目(职业)符合《足彩胜负14场进一步做好北京市职业技能竞赛选手核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工作的通知》(京职技鉴发〔2023〕1号)要求的,可对获奖选手核发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第二十三条 在区级职业技能竞赛中取得第一名的选手,纳入区级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范围。
第五章 监管原则
第二十四条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主管本区职业技能竞赛工作,负责足彩胜负14场内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的统筹指导、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负责职业技能竞赛专项经费的审批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为鼓励各类主体主办职业技能竞赛活动,促进足彩胜负14场职业技能竞赛工作高质量开展,在竞赛活动完成后,可向区人力社保局申请一次性职业技能办赛补贴。
第二十六条职业技能办赛补贴遵循“先备案、后申报”原则。竞赛主办单位或由竞赛主办单位指定的承办单位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请办赛补贴,单个职业技能竞赛活动仅受理一次经费申请。
第二十七条一次性职业技能办赛补贴按照实际参赛人数每人标准为600元,其中,企业和院校级竞赛最高不超过3万元;区级竞赛和其他竞赛最高不超过10万元;市级竞赛(含国家级竞赛北京市选拔赛)最高不超过15万元。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各级竞赛主办单位要加大竞赛工作宣传推广力度,应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对外媒体宣传报道。
第二十九条以职业技能竞赛名义进行非法赢利活动,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足彩胜负14场印发<北京市足彩胜负14场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朝人社发〔2021〕7号)同时废止。